本文作者:adminddos

“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如何理解最高法的最新解释

adminddos 2025-08-07 21:24:24 5 抢沙发
“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如何理解最高法的最新解释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确立此项规则的原因之一就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近日,最高法出台新解释,其中一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规定引发热议,让“社保”话题迅速登上各平台的榜单前排。

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项规则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双方产生劳动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告诉第一财经,这项规则吸收了当前审判实践中有一定共识的裁判规则,事实上称不上一项社保方面的“新规”。

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明确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已经构成违法。目前各地法院对这类劳动争议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口径,那就是认定“不缴社保”的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解释(二)》就是吸收了这一审判惯例,以指导相关争议的审理。

值得注意的,《解释(二)》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动者在前述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则的确立,厘清了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沈建峰指出,此前法院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有两种相反的裁判口径。

一种是不予支持。有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先同意不缴纳社保,后续又想以不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是有违诚信的。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曾提到:“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还有地方,比如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这次《解释(二)》选择采纳北京的裁判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沈建峰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才能有效防范当事人不缴纳社保的问题,“否则,这不仅会损害劳动者自身利益,还会侵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该条解释出台后,社会关注度高,反响强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践中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一些企业在从违法中获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条解释的出台对于促进形成合法合规的用工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确立此项规则的原因之一就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吴景丽表示,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近年来,社保征管强度以及各地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该解释公布后,有网友担心这项规则未来会否给一些用人单位比如中小企业,以及部分劳动者造成潜在的压力。

沈建峰指出,《解释(二)》确立这项规则,长远来看,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规乃至整个市场环境规范发展,是有益的。“那些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不合规经营的企业,反而在成本控制上比合规经营的企业更有优势,是不正常的。”他认为,《解释(二)》这一制度安排,可以约束企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经济形势压力较大的时候,人的短期理性会导致忽视对远期风险的关注。”沈建峰表示,但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生老病死伤以及失业风险难以消灭的情况下,制度性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机制还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而对于如何平衡好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经营的关系,则有专家指出,可以考虑围绕降低企业费率等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在社保征管强度上升的情况下。

阅读
分享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5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