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5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多起涉抗战遗址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黄河生态保护等专项行动中的案件。其中有一起因破坏在线检测数据设备,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
平顶山某环保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咨询、环境检测服务等,石某系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耐火材料公司是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服务对象。
石某安排被告人莫某、陈某、薛某楠等人向某耐火材料公司负责环保在线监测数据的曹某豪、刘某丽等人传授方法,通过用螺丝刀撬开信号隔离器,添加混合物等方式,干扰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监测数据,使某耐火材料公司排放的超标废气符合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经鉴定,该空气污染环境损害价值为 287331.2 元。案发后,某耐火材料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环保科技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工作,使某耐火材料公司排放的超标废气从监管平台监管不到,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石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意、指挥他人多次采取实施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 名被告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一审判决某环保科技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对单位实际负责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参与人员分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对某环保科技公司及参与人违法所得共计 257600 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因破坏在线检测数据设备,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大气排放检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管理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环境决策,影响环境治理工作的战略布局。
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单位及负责人、参与人在各环节中的作用,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认定单位及负责人、参与人构成犯罪,既对单位进行处罚,也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进行处罚,能够促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一步遵守环保法规,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对环境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