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下班高峰期间,42 岁李女士乘公交时,因张女士小轿车违规插队致公交急刹,李女士摔伤头部,交警认定张女士全责。
事故后李女士查出怀孕 6 周,因 CT 检查及服药被迫人工流产,并因对冲伤导致嗅觉丧失。
李女士起诉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女士,索赔医疗费 5126.07 元、交通费 562 元、营养费 3000 元、鉴定费 900 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8 万元。两名被告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 CT 平扫等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上述的医疗费用。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 8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李女士伤情,一审法院酌定 3500 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
李女士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精神赔偿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关,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 3500 元尚在合理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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