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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ddos 2025-08-08 21:09:58 1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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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公安局通报一起案件:屈某某、罗某某携带气枪夜间打猎,竟将蹲在工地附近上厕所的工人游某某误作猎物射杀。当猎枪指向人类,法律的天平该如何“称量”其中的罪责?案件背后,更是社会治理的深层次拷问。

像这种打猎误打中人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处理。但本案中,屈某某与罗某某选择在工地附近的田地狩猎,这一关键情节可能让罪责认定超越了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

工地周边区域,本非传统狩猎场所,人员流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当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该区域存在人员活动的可能性时,却仍携带具致命威力的气枪、借助夜视设备进行狩猎,实质上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或称“放任的故意”。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发生。屈某某等人夜间在人类活动区狩猎,其主观恶性可能远超“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在此类场景下应得到严格适用——不能因“误认目标”而简单消解其主观可责性。

例如,工地灯火、工人身影、生活痕迹,皆是对行为人的无声警示;选择视而不见,便是对他人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的漠视与践踏。

本案中屈某某开枪致人死亡,若查明同行的罗某某有协助行为,二人是否都有责任呢?又是不是构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须以“共同故意”为要件,但同时也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也要分别承担责任。罗某某虽未直接开枪,但其提供枪支、共同进入狩猎危险环境的行为,客观上为屈某某制造致命错误创造了条件。

司法实践中,类似同案人员常被分别定罪,罗某某可能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如果不对此次协助“致人死亡”行为负责,这种处理势必弱化对“协作型过失”的整体评价,即当多人共同参与一项高度危险活动时,参与者彼此强化了行为危险性,理应对可预见的整体危害承担更重责任。

在多人一起非法持枪狩猎等明显具有行为共同体性质的活动中,未直接致害者同样对集体行为创造的致命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遏制义务,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3月,公安部刚刚公布了三起非法持枪狩猎致人死亡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在一起湖南株洲狩猎伤人案中,热成像仪与长枪的结合将科技异化为索命工具,狩猎者竟在夜视镜中将躲藏的人影当作猎物狙杀;在江西宜春,一支私藏十二年的改制射钉枪在走火瞬间,击碎了四十载友情,留下生者无尽的悔恨与法律冰冷的审判。

在枪支管理过程中,需要借鉴社会治理的经验,建立从末端惩处到源头共治的系统治理之策。对非法狩猎活动中的组织者、提供工具者、协助者,即使未直接致害,也应依据其具体行为追究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等罪责,形成法律震慑的合力。

此次南昌工地附近的枪声,是多个社会治理环节失守后的残酷回响。在人类活动区持枪狩猎绝非简单的过失,而是对生命的漠视。唯有将个案审判转化为制度补漏的契机,从枪支溯源到责任分配进行系统性重构,才能避免下一个受害者倒在猎枪之下。(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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